2018年12月27日,《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在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獲通過,并將于明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旨在建立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深圳創新驅動發展營造更好法治環境。
今后,企業或者個人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并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將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資項目。2018年12月27日,《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在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獲通過,并將于今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旨在建立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深圳創新驅動發展營造更好法治環境。
建立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制度
知識產權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程度是體現一個創新型城市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指標。深圳知識產權的創新活力位居全國前列,PCT國際專利申請連續14年高居全國榜首。但與這種創新實力不匹配的是,知識產權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的現象還普遍存在,挫傷了企業的創新積極性。針對這些問題,條例從制度建設層面作出一些創新探索。
為了解決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調查取證難的問題,條例規定在市知識產權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備技術調查官,明確其工作職責,發揮技術調查官的專業性作用,為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協助查明案件所涉技術事實。
5年內侵犯同一種知識產權可雙倍處罰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違法經營額如何計算,這是知識產權維權過程中的難點,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對此進行了明確,細化了違法經營額和市場中間價的計算標準。
條例規定,侵權產品已銷售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未銷售的侵權產品價值,按照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全部未銷售的,價值按照標價進行計算;沒有標價或者標價明顯與產品價值不符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侵權人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罰款處罰后,5年內再次侵犯同一種知識產權,或者5年內3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可予以雙倍處罰。
侵權單位5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
為了營造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和氛圍,條例設立了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要求參與政府投資、采購和招投標等活動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知識產權合規性書面承諾。
相關單位和個人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5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侵犯知識產權并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禁止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禁止申請政府扶持資金和表彰獎勵。
條例還要求主管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失信違法重點監管名單制度,按照知識產權失信違法嚴重程度,確定重點監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擴大直接責令停止侵權適用范圍
為了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快保護”的要求,條例在國家規定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中直接責令停止侵權的條件和范圍基礎上,擴大了直接責令停止侵權的適用范圍。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投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市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有侵權事實的,可以先行發布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并依法處理。發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適當擔保。構成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拒不執行禁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