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深圳商標的事情都是比較專業的,對于普通人而言,不容易處理商標的相關事項。于是,在這種大環境下,深圳商標注冊代理業務就應運而生。
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展深圳商標代理業務:(1)有三名以上專職商標代理人;(2)負責人或者組建負責人已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
申請開展深圳商標注冊代理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負責人或者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2)負責人或者組建負責人的姓名、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復印件;(3)商標代理人的姓名、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復印件。未領取《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但具有商標代理人資格,在商標代理機構實習滿一年,并繼續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人員,應當提交《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及申請書、申請人實習的商標代理機構出具的鑒定書、申請人所在的商標代理機構出具的聘任書以及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備案申請開展商標代理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件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抄送申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申領營業執照申請人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準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申請人已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應當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準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范圍變更登記。
領取《商標代理機構證書》申請人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后,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商標代理機構證書》。商標代理機構自領取《商標代理機構證書》之日起依法開展深圳商標注冊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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