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藝術家達·芬奇的繪畫作品蒙娜麗莎可謂全球最知名的藝術品之一。也許達·芬奇不曾想到,500年后的今天,中國兩家企業為了爭奪“蒙娜麗莎”商標打了6年官司,至今仍未結案,“蒙娜麗莎”的微笑成了“苦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蒙娜麗莎新型材料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蒙娜麗莎材料集團)訴廣州蒙娜麗莎建材有限公司(下稱蒙娜麗莎建材公司)、佛山市貝佳斯潔具有限公司等侵犯“蒙娜麗莎”商標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蒙娜麗莎”花落誰家
蒙娜麗莎材料集團的前身廣東蒙娜利莎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名下持有第1476867號“M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第1765162號“MONALISA”商標、第3263410號“蒙娜麗莎頭像”商標(指定顏色)、第3406138號“蒙娜麗莎”商標。上述商標全部核準使用在第19類商品。其中,第1476867號商標于2006年10月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同年12月,第1476867號商標、第3263410號商標(指定顏色)、第3406138號商標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佛山中院)在民事判決中認定為馳名商標。
廣東蒙娜利莎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商標的權利人均于2011年6月變更為蒙娜麗莎材料集團。
蒙娜麗莎建材公司的股東之一廣州蒙娜利莎潔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其名下則持有1558842號“蒙娜麗莎MonaLisa”和第5550936號“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其中,第1558842號商標核定使用在在第11類商品上。此外,蒙娜麗莎建材公司和廣州蒙娜利莎潔具有限公司還于2009年12月在商品分類第11類上申請注冊了第5550936號“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
2012年9月,蒙娜麗莎材料集團以蒙娜麗莎建材公司在網站、產品、銷售店鋪內使用蒙娜麗莎中英文和蒙娜麗莎頭像等構成商標侵權為由,將其訴至佛山中院,索賠200萬元。
佛山中院于2014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蒙娜麗莎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蒙娜麗莎材料集團4件商標專用權,并賠償經濟損失43萬元。
蒙娜麗莎建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
2015年12月31日,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蒙娜麗莎建材公司使用“蒙娜麗莎”字號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和合理性,蒙娜麗莎材料集團不能以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為由,禁止他人合理使用在不同類別商品上合法注冊的商標,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蒙娜麗莎材料集團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裁定,提審該案,并于2017年9月19日進行了公開審理。
庭審結束后,蒙娜麗莎建材公司代理人、廣東集之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卜小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第1558842號商標申請注冊時間為1999年12月,核準注冊時間是2001年4月,彼時,蒙娜麗莎材料集團不享有第11類核定商品上的任何在先使用或注冊權利。所以,蒙娜麗莎建材公司在第11類商品注冊、使用第1558842號商標不構成侵權。
蒙娜麗莎材料集團代理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蒙娜麗莎建材公司在商標實際使用中存在超范圍使用的涉嫌侵權行為。
跨類保護難定邊界
針對該案涉及的核心問題之一,即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蓮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不能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該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由于蒙娜麗莎建材公司申請注冊涉案第11類商標時,蒙娜麗莎材料集團的第19類相關商標尚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蒙娜麗莎材料集團的注冊商標不能獲得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即不能阻止蒙娜麗莎建材公司對相關商標的注冊和使用。
那么,馳名商標究竟應該受到什么樣的保護?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表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達到馳名標準后,就可以進行跨類保護,甚至是全類保護。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太平則認為,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可以說是商標法中最深奧的部分之一,馳名商標為什么需要跨類、應該跨到何處等問題仍然未形成共識,爭論頗多。“若要解決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問題,可以參考品牌學中品牌延伸的經驗和規律,由此確定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范圍。根據品牌延伸理論,品牌可以延伸,有些類別容易延伸成功,有些類別絕對不能延伸,即延伸就會導致品牌聲譽受損甚至消失。與之相對應的是,容易延伸成功的商品或服務領域就是馳名商標需要跨類保護的類別;不能延伸的商品或服務領域就是馳名商標不該受到跨類保護的類別。在實踐中,是否跨類、如何跨類需要針對個案進行確定,尤其是需要結合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確定,因為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的馳名商標所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有所不同。”王太平表示。
使用“洋名”需要謹慎
近年來,我國企業為了提高知名度,用國外名人名字、藝術作品及國外地名等申請注冊商標的情況屢見不鮮。記者通過查詢發現,用意大利著名城市“威尼斯”作為商標的企業多達數十家;用達·芬奇名畫“蒙娜麗莎”作商標的企業已有上百家;而以“莎士比亞”“哥倫布”“畢加索”“蒙哥馬利”“巴頓”等國外名人的名字都能查詢到相應的注冊商標。
上述這些人名、地名、藝術作品在我國作為商標注冊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王太平表示,除了我國商標法第十條所列的禁止使用的標志之外,國外名人名字、藝術作品、國外地名作為商標需要的條件和普通商標并無太大區別。使用國外名人名字、藝術作品、國外地名作為商標的好處在于,可以快速地使自己的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但商標最終能否在市場上取得成功取決于商品能夠給消費者帶來的價值,包括物質價值和精神價值,僅僅借助國外名人名字、藝術作品、著名地名的影響力是難以持久的,甚至隨著商標使用時間的延長,原先的名人、藝術作品或著名地點的影響可能會對商標使用帶來負面影響,尤其是當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定位發生變化之后。因此,企業應該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商品或服務質量方面,而不是將名人或知名地點的名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借此提高自身影響力。
隨著借“洋名字”東風的流行,商家靠這些商標迅速打響品牌、打開市場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小的侵權風險。黃武雙向記者表示,將藝術作品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時,盡管部分藝術作品已過了著作權保護期限,但因其藝術價值較高,并不適合用于商業領域;而將地點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如“威尼斯小鎮”等,雖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缺乏中國特有的文化特色。
王太平認為,上述商標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比如使用著名藝術作品可能會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權;另一方面,名人名字、藝術作品、地名的顯著性通常比較弱,不利于排除他人在類似或者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同樣標識的商標。不僅如此,王蓮峰表示,通常名人名字、藝術作品、地名等在公眾心中已經產生特定含義,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很難建立標識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一一對應關系。
那么,我國企業應該如何避免“洋名字”帶來的侵權風險?專家表示,將國外名人名字、藝術作品或國外地名申請注冊為商標的做法值得商榷。企業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優先選擇顯著性較強的標識,如臆造性標識等,避免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產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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